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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做好燃氣市場安全生產工作、明確安全生產的職責、目標和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特種設備監察條例》、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江蘇省燃氣管理辦法》,結合《蘇州市瓶裝液化石油氣市場專項整治工作》的要求,本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未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對違反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四十八條充裝非自有產權氣瓶;對使用過的非重復充裝氣瓶再次進行充裝;充裝前不認真檢查氣瓶鋼印標志和顏色標志,未按規定進行瓶內余氣檢查或抽回氣瓶內殘液而充裝氣瓶,造成氣瓶錯裝或超裝的;未按規定粘貼氣瓶警示標簽和氣瓶充裝標簽的;對氣瓶進行改裝和對報廢氣瓶進行翻新的;負責人或者充裝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充裝,直至吊銷其充裝許可證。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違反江蘇省液化石油氣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灌裝重量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液化石油氣充裝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即: 10kg液化石油氣鋼瓶充裝量為9.5±0.3kg,15kg液化石油氣鋼瓶充裝量為14.5±0.5kg,50kg液化石油氣鋼瓶充裝量為49.0±1.0kg。保證液化氣鋼瓶內液化氣殘液量符合以下規定: ①YSP-5鋼瓶內殘液量不大于0.15千克②YSP-10鋼瓶內殘液量不大于0.3千克。 ③YSP-15鋼瓶內殘液量不大于0.45千克。 ④YSP-50鋼瓶內殘液量不大于1.5千克。
第三十七條 擅自從貯罐和槽車上直接灌裝氣瓶的,由縣級以上建設(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灌裝,并視情節輕重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泰華燃氣有限公司 宣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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